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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育才中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研究

来源:杭州育才中学   作者:卿飞娟   2010-07-11 18:28:32

  随着素质教育的发展,现代体育运动的火暴兴起,体育在当今社会已与政治、文化、经济处于同等地位。体育教学是学校体育中核心的部分,只有通过体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功能和目的才能得以实现。然而,由于体育运动本身所固有的危险性和其他一些外界偶然因素的影响,体育教学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不同情况的伤害事故,因此事故的起因、法律归责等一系列的法律纠纷都成为学校、体育教师、家长(或监护人)、学生三者在遇上事故后关注的一个比较敏感的焦点。为了让学校、体育教师、家长(或监护人)对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有关清楚的概念,从而引起高度重视避免一些没有必要的事故发生,本文将对学校体育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进行详细分析。

  1研究目的

  分析学校体育事故的概念、类型、归责,提出了预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应对策。使学生、家长学校都提高警惕避免一些没必要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为稳定学校的正常教学做出贡献。

  2研究对象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中国教育报》、《中国体育报》、《中国学校体育》等报刊和《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而获得资料。

  2.2逻辑分析法:通过对事故的概念、类型进行分析再对事故的发生进行责任评析。

  2.3案例法:通过对一些发生在学校的体育伤害事故进行评析,判断发生在学校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归结责任。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及事故的责任归责

  3.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校教育进行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各类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学校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生要进行各种各样体育活动,一般来讲,轻微的扭伤、挫伤、拉伤、碰伤、摔伤等损伤,应视为正常的运动损伤。无论是教育主管人员、教师还是学生、学生家长都应正确看待,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协商解决。由于体育运动需要各种各样的身体动作并有大量的身体接触,具有对抗性强和竞争激烈的特点,难免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其伤害事故的处理参照第12号教育部令中的要求按不同类型来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

  3.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办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分为不同的类型:

  3.2.1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办法》具体列举了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忽视学生安全的各种过错。如: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体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②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③有关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体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④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案例1]:江苏莱县一小学四年级的一次体育课上,教师在30m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学生往返跑一次,该班某一学生在返回跨越第二道障碍时因左脚磕碰板凳严重摔伤,住院手术治疗。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调查认定,该小学在体育课上违反了体育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活动强度和难度均超过四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故判决校方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从[案例1]我们看出体育教师和校方是由于其主要的过错而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学校和体育教师有主观上的错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本案例中学校及体育教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2.2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2]: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入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猝死。事后调查发现该生入学前没有如实参加体检,入学后学生和家长也没有按规定向学校报告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由于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故学校是属无责任方。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2.3其它因素的责任事故

  其它因素的责任事故是(除了学校、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其它个人或团体、其它特属因素等造成的事故,包括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和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其中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是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由其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如自然因素、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因素、学校未知的特异疾病、或在对抗性、风险性强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如[案例3]:某校体育课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某一学生当场被雷电击倒死亡。在此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均无责任。

  3.2.4混合型责任事故

  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来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案例4]:某高校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进行的标枪击中头部而昏倒,其发生的原因,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标枪投掷区,是学生个人的过错,二是学校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3.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对学校体育中的责任事故处理在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分析、查找事故产生的原因,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判定事故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人有哪些,从而进一步确定谁应负主要责任,谁应负次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凭主观臆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刑法上可能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则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及132条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也可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弥补以上两种原则的不足。

  3.3.1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过错是指行为人表现出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形式上看有过失与故意两种。过失是对学校、教师而言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但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由于过于自信不会发生,终致未尽义务与职责而导致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与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学校或教师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有行为过错,致使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教师殴打、体罚学生致学生伤残、死亡的,除依法追究该教师的法律责任外,学校应无条件承担学生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学校不得以教师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因教师代表学校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属职务行为,但学校事后可向该教师追偿。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过错推定的具体体现。过错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它与适用过错原则不同。适用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转嫁给致害人,致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一方面因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而有利于受害人,另一方面又承认致害人举证反驳的效力,从而使没有过错的致害人有机会免除责任,因此是一种更为公允的方法。

  3.3.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也称为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价值判断标准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伤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正是对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时法律又有规定,所有人、管理人(监护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时造成伤害,是一种监护责任,适用特殊的民事责任中的监护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因此,学校也要承担不伤害的民事责任,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程度的补偿。

  3.3.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之规定,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责任,即学校应当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

  4.1学校及体育教师须充分了解体育活动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将意外事故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和措施,把安全教育当作学校体育的任务进行强调,认真履行其监护义务。

  4.2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的素质,督促教师要尽职尽责,合理组织,精心安排,耐心教导,教育学生时刻注意安全,断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4.3建立学校安全制度,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体育设施要及时维修,并购买合格体育器材和设施,教师上课前须认真安排和检查上课器材、器械。

  4.4是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制度,定期进行体检,特殊学生特别保护,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咨询。

  4.5做好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或建立学生伤亡、伤害事故赔偿基金或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考虑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生家长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投保,采取双重保险的办法解决赔偿金问题。

  5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5.1.1学校方面:教师在教学中应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5.1.2学生方面:身体有病或者原本有病不能进行剧烈活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反映情况。

  5.1.3其他方面:在没有预防的情况下出现一些自然因素、偶然因素、学校未知情的特异疾病或在对抗性、风险性强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老师或在场的其他人应迅速采取抢救措施,以免事故严重化。

  5.2建议

  5.2.1学生方面:学生平时应多注意安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尽量预防一些不必要的体育伤害事故发生。

  5.2.2学校方面:规范学校场地和教学步骤,深入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避免在体育课上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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